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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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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人取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或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若要出租其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著作的人那里获取一定比例的酬金,该报酬通称为租金,在台湾则称之为出租权利金,租金的收取往往是通过版税征收协会来实现的。这主要是因为单个的著作权人势单力孤,面对猖獗的非法出租行为软弱无力,不得不借助集体力量以限制单个分散的出租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出租权集体管理部分对此进行进一步论述。

一、权利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出租权给予限制,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来考虑。

一是就图书而言,因租书业遍及我国的大街小巷,倘规定租书都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则势必造成手续繁琐的后果,在实践中亦不现实。况且,对图书控制过严也会阻碍文化之传播。作为著作权人,他们所着重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此规定法定许可制度,即他人出租图书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租金。

二是对音像制品、软件而言,因我国软件、音像制品出租业规模接近或超过其销售业,若不对其出租予以控制,势必危及其销售,进而造成音像制作人、软件开发人及发行商在利润上的重大损失,故法律应规定,音像制品、软件出租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租金,以确保著作权人的控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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