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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登记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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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房屋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这是租赁当事人双方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及维护自我合法权利的有效措施。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将赋予承租人各项合法的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拆迁补偿权及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租赁期限内房屋产权人要转让、抵押房屋时承租人可以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租住)。

租赁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之日起10内办理登记备案、变更、解除、终止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机构:涉外、宾馆酒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接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他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到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提交资料:

(1)《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三)登记备案:租赁管理机构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于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表》和《租赁合同》上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发放《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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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屋一定要备案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出租是否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③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④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房屋出租不是必须备案,但是备案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相应权利,由此,还是建议能备案的尽量选择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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