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已有的,该如何解决?

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已有的,该如何解决?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