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案件在哪个机关,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机关;如果是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如果是在审理阶段,应当退给。可以本人主动退赃,也可以联系家属帮助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可从轻处罚。从法律性质上讲,向机关、退赃和向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机关、退赃,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量刑;向退赃,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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