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关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就遭受损毁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等。
关税征收的原则具体如下: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
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应更低;
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税率应比整机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价差大的产品,应制定更高的税率;
6、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关税,但对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必要时可征收适当的出口关税。
综上所述,缴纳关税时,需要先了解产品的类型,在进行缴纳,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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