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居民往来地区申请审批表、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居民往来通行证的,提交《居民往来通行证。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派出所或单位意见(按需申领的地区除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可免提供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地区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五)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的:(1)提交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地区批件原件,或经省事务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复印件。(2)申请人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立项批复”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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