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上级部门强令实施该行为的负责人也会受到处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要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如果行为触犯特别法条则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而是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接受贿赂后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导致重大损失,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对其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
法律分析
一、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如何处罚
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2、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结语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如果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需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进行,如果行为触犯特别法条,则不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另外,如果行为人接受贿赂后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依法从重论处。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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