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物业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提出物业费抗辩,不会支持业主一方,判决结果肯定是败诉。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交纳。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法律分析
法律对空置房物业费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拒绝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的,不会支持业主一方,判决结果肯定是败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拓展延伸
空置房物业费的征收标准与减免
空置房物业费的征收标准与减免是根据法律规定来执行的。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一般来说,空置房物业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空置的时间长度来确定的。如果房屋长时间处于空置状态,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可能会相应增加。然而,一些地区也会制定减免,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空置房屋可以享受减免或者豁免物业费的待遇。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房屋正在进行维修或装修、房屋处于出租或出售的状态等。减免的具体执行需要符合相关的申请程序和审核要求。总之,空置房物业费的征收标准与减免是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调整和执行的,旨在鼓励有效利用房屋资源,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空置房物业费的征收标准与减免存在差异。一般而言,物业费的征收标准与房屋空置时间相关,长时间空置可能增加费用。然而,一些地区也会制定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空置房屋给予减免或豁免。例如,房屋维修、装修或处于出租、出售状态等。减免需符合相关程序和审核要求。总之,空置房物业费的征收标准与减免旨在促进房屋资源有效利用,维护社区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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