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既然已将材料邮寄至受送达人处,受送达人本人拒收的,是对其本身权利的放弃,应视为送达真实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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