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已经没有了还可以报废。机动车遗失或者其他原因不在的,持机动车灭失证明材料和其他所需资料到车辆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即可。
车辆不在了报废方式具体如下:
1、被车主自行拆卖、转卖灭失的车辆,经联系核实车主由车主申请并出具《机动车报废、灭失证明》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2、被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扣留后予以报废的车辆,经联系核实车主,该车被执法部门查扣后已被报废的,由该执法部门出具文件或证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3、对按规定批量报废回收、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涉案车辆,交警部门要依法扣留涉案车辆,经法定程序批量报废回收后,由车辆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警部门将相关证明材料转递给车管部门办理注销车辆登记业务;
4、有相关证据证实已消失的车辆,经调查核实,车辆单位或车主本人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该车辆处于灭失状态的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5、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添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灭失证明,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因消失无法交回的,车管所应公告作废)。
车辆报废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报废的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登记受理岗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办理报废登记。
综上所述,进行车辆报废时,需要携带相关证明去报废。如果车辆不在了,可以申请开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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