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民和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案件处理中机关、人民和人民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而无法返还,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提出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有生效的有关诈骗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的,在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不需要当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所以,当事人可以直接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对方追讨被诈骗的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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