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21年4月15日(含当日)后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的自住住房(以契税发票日期为准),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法律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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