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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具体处理办法

来源:尚车旅游网

商业秘密的侵犯罪处罚及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商业秘密侵犯罪可处罚有期徒刑和罚金,且情节严重者处罚更重。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律师在这些阶段可提供法律咨询、会见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和阅卷等服务。在审判阶段,律师制定辩护策略,与公诉机关争论,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建议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尽早聘请律师,特别是家人,以获取最佳法律支持。

法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涉及刑事案件,案情过于复杂,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关于刑事案件,分为三阶段: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亲属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会见的。

律师可以:

1)会见,在律师允许范围内传达双方信息,安抚受惊的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审等。

2、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就可以申请阅卷,了解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掌握了什么证据,及时制定辩护策略。

3、审判阶段:这是最关键的阶段。

律师根据案情实施辩护策略,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通过事实和法律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使审理朝着犯罪嫌疑人有利方向发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或者从轻处罚。

结语

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涉及对国家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在刑事案件中的不同阶段,律师的作用十分重要。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表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辩护,并在审判阶段通过事实和法律的力争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有利的判决。因此,在面临刑事案件时,及早聘请律师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您需要刑事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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