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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档案保留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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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一)永久保存的档案:1、反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3、与反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人员的档案材料;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人员档案材料。(二)长期保存的档案: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员档案材料;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三)短期保存的档案: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3、一般人员的档案材料;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法律依据:《关于罪犯、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章》

第九条 罪犯、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

第十条 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1、反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

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3、与反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人员的档案材料;

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罪犯、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局、局及所属监狱、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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