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的证据收集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起诉。
2、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对于司法机关掌握违法者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羁押期限是有的,理由充足的也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比如犯罪主体被羁押后又犯了新罪、刑事案件被补充侦查等情形下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任何无故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一旦出现,相关的司法职员会受到降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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