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情况。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但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当一人一半。如果夫妻间签订了协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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