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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来源:尚车旅游网

订立总代理合同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代理事项要合法;

2、代理权限要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的起止时间;

4、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等。

一、行政诉讼代理权限如何描述

根据《最高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向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由人民通知其他当事人。”(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二、授权委托书有哪些基本内容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

三、债务委托书怎么写

债务委托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委托代理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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