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可能导致坐牢,但不是所有情况都构成犯罪。信用卡恶意透支需满足超过三个月未还且经银行催收两次的条件。恶意透支是故意犯罪,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偿还透支款息可减轻刑事责任。注意信用卡还款能力,避免诉讼和诈骗罪的风险。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还不上是不是要坐牢?
信用卡还不上是有可能会需要坐牢的。本来信用卡欠款是有可能判刑坐牢的。欠款本身和坐牢不挨着。欠信用卡钱不还,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时就会涉及到坐牢的问题了。
而一般信用卡还不上是否构成犯罪并不一定,需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
如果信用卡逾期不还金额较大(本金10000元以上),且又逾期三个月以上的,经银行催收两次后仍然没有还款,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1、我国法律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在未判决或者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目前很多的人都比较喜欢利用信用卡来进行消费,因为信用卡是具有透支这样的一种功能的,但是使用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自身的还款的能力,因为如果还不上款的话,会面临着催收,之后还有可能会面临着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当然了如果说存在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话,有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结语
信用卡欠款有可能导致坐牢。信用卡逾期不还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而涉及坐牢问题。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我国法律,恶意透支需满足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和逾期三个月未还款的条件。此外,恶意透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数额指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和复利等费用。如若偿还透支款项,可在未判决或立案前从轻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注意还款能力,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诈骗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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