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离婚制度中,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具体的定义,因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中增值部分和相互间要承担的债务。” 这里的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物质财产和知识财产,并且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和房屋、车辆等不动产。而夫妻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中,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割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阐述,规定共同债务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以上列举的财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割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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