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上规章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