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计价标准或方法结算,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且无法协商一致,则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价款。若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另行订立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则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法律分析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
2、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就该部分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
3、如果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
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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