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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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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程序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审批依据: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审批数量:无数量审批条件: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在当代社会迁户口的这个事情办理起来是非常麻烦的,因为毕竟很多的地方关于落户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一些大城市的话,必须要符合相关的积分的规定,但是在进行代理的时候,时间上也是比较紧急的,30天必须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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