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默认你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现实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决后,缺席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这时才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一审不到庭,判决后再上诉,这也给自己及其他当事人制造了诉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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