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不是必须 设立董事会 的。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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