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度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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