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各地每年都有报停、开通时间规定,只要错过了这段时间,会视为继续供暖、或继续停下去。
法律依据:
《供热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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