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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一、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三期女职工公司破产怎么办

1、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下员工的额外补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性规定肯定了处于特定情形下职工的额外补偿请求权,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处于三期的劳动者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由于公司决议解散,使得他们的劳动合同不得已而终止,其依法享有的剩余三期待遇也将因此而中断,因此出于合理性的考虑,公司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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