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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如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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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离婚如何办理手续
1、民政局离婚办理的手续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需要等待30天,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去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的,在申请撤回后,就不能办理离婚登记了;
(3)在30天期满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和离婚协议书后,准予登记,发放离婚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1、到人民向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2、准备离婚材料: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状(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3、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正式受理案件。
4、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5、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也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6、双方到庭后,由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离婚请求,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进行审理判决。
7、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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