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算来是没什么风险的,首先,不是合作社设立人的话,合作社的亏损社员不用负责承担,其次,在合作社的经销利润不大的情况下,社员还可以优先选择其他的经销渠道自己销售,所以基本上是没什么风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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