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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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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结合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1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联合实际交通管辖权有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下面分别作详细介绍:
1、级别管辖:通常情况下,交通案件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未设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地域管辖: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起始点(事故发生时轮胎制动印痕的起点或侧滑印痕的开始点)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之前,首先发现亦或是最先接到报警的部门应当最先救助伤员,进行现场前期勘查,进行处理。
3、特殊管辖:中国人民、武装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应当吊销注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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