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1、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2、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3、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划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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