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1、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共十四条,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如下: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2、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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