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不继续履行的情况有三个条件,包括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费用过高、债权人未要求履行;继续履行必须可能且存在必要,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一、不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一种,民法典有三项条件
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比如,一物两卖的情况,一方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比如,强制违约人提供劳务,强制演员演出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必须是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选择权在债权人。
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加以选择。如果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以便使当事人实现订约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
二、继续履行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结语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民法典规定了三个条件,包括在法律或事实上无法履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继续履行必须是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并且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继续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存在必要性,并且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此外,债权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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