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尚车旅游网

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者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特别巨大或特别重大损失者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单位犯罪需判处罚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该行为严重侵害金融部门权益,根据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进行量刑和追责。

法律分析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般判几年?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的资金后不入账的行为,显然是严重侵害了金融部门或者银行的有关权益,相关情况的处理上,还可以基于实际的涉案金额大小来进行合法的量刑处理,如果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结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一罪行严重侵害了金融部门或银行的权益,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尤其是在涉案金额较大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