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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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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实务和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意见并不是十分统一,基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虽然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仍然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在把分公司作为被告时,应当也应该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且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上述观点仍然为目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但因为《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的规定,导致司法界对于分公司是否直接能承担民事责任,亦是有颇多争议。同时,查询相关的案例,目前也存在不少直接将分公司作为的诉讼主体,并依法直接裁判承担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由于作为实体法的《公司法》尚未变更关于分公司能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尚不能作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论断。但是本律师认为,在不久的将来,或立法将作出调整,由分公司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只是一个实务界的部分观点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它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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