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病退后,退休工资无法恢复到正常退休水平。根据1978104号文件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病退,但其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可以办理退休,包括年龄、工作年限和工种等要求。工伤致残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法律分析
办理病退在到正式退休年龄后退休工资不能恢复到正常退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1978年6月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结语
根据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病退后退休工资无法恢复到正常退休水平。根据不同情况,男性干部、工人需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需年满55周岁,女工人需年满50周岁,并满足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性需年满55周岁,女性需年满45周岁,并满足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同时,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因工致残的职工,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将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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