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阳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职工居民身份证;
(5)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法设立由市社会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3)工伤职工原始病历、治疗资料、诊断及结论,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5)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因工或患职业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一年后复查鉴定,终结鉴定(再次鉴定)、旧伤复发的确认或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请再次确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死亡赔偿怎么算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
a、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b、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
a、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子女未满18周岁的;
d、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e、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f、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30%
(3)孤寡老人或孤儿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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