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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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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应当参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向县级以上地方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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