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车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非法经营电子烟判刑案例

非法经营电子烟判刑案例

来源:尚车旅游网

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张某某、马某甲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分别达到80余万元、50余万元。近日,徐州贾汪区以非法经营罪,对相关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张某某、马某甲分别被判处有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三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马某甲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乙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