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明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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