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非常扎实,有罪证据确凿,认为被告没有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不能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
法理上辩护人不能指控被告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论,我国的刑事诉讼由原来的纠问式诉讼转变为对抗式诉讼,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出有罪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对证据质证,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居中裁判,确认证据效力、确认是否有罪、衡量罪行轻重。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
一、法律规定方面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辩护人辩护职责的规定。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二、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辩护
在出现被告人和辩护人之间辩护思路不一致时,辩护人会以辩护人辩护为圭臬,和被告人各说各话。辩护原则无可非议,如何理解却不解相同。所谓“辩护人”的思想,强调律师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观点的左右和观点的摆布,而作为一种“的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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