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申请。
一、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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