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具体有以下几种:1、男方有婚外情或有其他子女的;2、男方有、酗酒、殴打等不良嗜好;3、男方有恶性的传染疾病又或者是有其他重大疾病,不适宜抚养孩子,会影响孩子成长;4、男方长期在外工作,不能在家照看孩子,不能尽抚养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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