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所以直接提供借款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ceh.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