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用上的地址,不属于税控范围,不会影响对方认证;但是,假如对方税务机关较真,上的地址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也是可以不让抵扣税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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