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要求有:
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权利进行了一定的处分;
2、债务人实施的处罚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成立后;
3、债务人的处罚具有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罚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权人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体如何确定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诉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纠纷主体的原告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撤销之诉的被告按以下方式确定: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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