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不是必须与其主导产品名称一致。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主导产品名称属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由公司内部决定。公司名称不要求与其主导产品名称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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