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备受争议。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向全国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修订采取修正案的形势,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 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而全国科教文卫委员会也认为,调整生育不仅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 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改善等,设计一些行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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