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我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离退休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之日起交纳党费。
4、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具体办法是:由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组织部。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
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按万州委办发〔20xx〕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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