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人,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团深化“推优”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院“推优”工作,结合我系“推优”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优秀大学生,一般应从中发展;发展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各系在建立团总支委员会的基础上,在团支部委员会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推优”的条件是:
1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言行上与党保持一致,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 、动机端正,充分领会的权利和义务,有为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 、能够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 、团结他人,群众基础良好。
第六条 “推优”的对象是:
1二十八周岁以下,递交了申请书的或二十八周岁以上递交申请书的非团干部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2 、 “推优”对象必须是经过厦门大学党的基础知识培训合格的;
为了保证“推优”工作质量,对“推优”对象特作如下规定:
• 本学年不合格的不推荐;
• 没有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和志愿者服务的不推荐;
• 支部民主测评票数不过半的不推荐 ( 参加民主测评的必须超过本支部总数的 4 / 5) ;
• 支部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推荐。
• 团总支、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可经商讨后,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优先推荐,
第三章 “推优”的要求及程序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的进行全面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条件的优秀,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现象。一般在各自所在团支部推荐,对院级学生干部,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学院团委直接向其所在党组织推荐。 每名在校期间最多推荐两次,推荐有效期为一年。
关于“推优”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一学年两次,上半年在五月,下半年在十二月。
推优工作程序和步骤:
1 、各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应在学院指导下,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进行;
2 、“推优”工作开展一周前,各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学习本《细则》以及标准,公布申请的名单,介绍其情况,并要求每个依据“推优”条件进行评议;
3 、各团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的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民主测评表,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4 、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支部测评结果,确定推荐对象,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支部人数的 20 %,向全体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后,书面报团总支 审批;
5 、团总支召开委员会议,对各支部“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到学院团委领取《优秀推荐对象审核表》,下发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表格一式两份,经团总支 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院团委审核;
6 、学院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发文至团总支,并抄送院,由团总支向学生党支部推荐;
7 、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记入《团支部工作手册》;对已列为积极分子的,其“推优”材料归入申请材料中。
第十三条 各团支部要认真填写《优秀推荐对象审核表》。推荐理由一栏应填写如下内容:
1 、 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现;
2 、 学习、工作及获奖情况;
3 、 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4 、 测验得票情况 ( 团支部应到数、实到数、得票数 ) 。
第四章 “推优”的审核程序及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团总支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将该次全系(院)“推优”名单、总结材料和检查记录上报院团委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团委在各团总支 “推优”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其所报材料进行审核;院团委审核“推优”工作的程序:
听取系团组织负责人关于本单位“推优”工作情况汇报;
检查各系团组织“推优”工作小结和调查了解记录中的有关情况;
签署审核意见,并将《优秀推荐对象审核表》反馈到各系团组织。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的考核制度
学院团委根据各系 “推优”工作情况对各系的“推优”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标准:
(1) 团总支、团支部推荐人数与总数相比的百分数来衡量“推优”的面;
(2) 团总支、团支部推荐人数与发展人数相比的百分数来衡量“推优”的质量。
考核结果计总支、团支部工作总评分中,作为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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